國際公證人是資深律師,必須是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并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準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執業至少達7年。在香港,公證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涉及一般民事類、財產類、商事類),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確認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經香港國際公證人核實無誤,提供公證服務。國際公證人的名字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國際公證人注冊紀錄冊上注冊, 國際公證人在全球受到廣泛的認可。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國際公證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約的要求辦理國際公證工作。1997年香港回歸后,香港設立考試制度產生國際公證人,又鑒于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香港的國際公證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續,現在香港國際公證工作,與1997年前沒有分別。
國際公證人的主要工作:
國際公證人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擬備、簽立及核證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但源于香港特區在中國內地使用的文件則除外。國際公證人常見的公證服務如下(但并不只限于此):
·商業類CE證書、ISO證書、買賣合同
·出生證書、學位證書、結婚證書、無犯罪記錄、出生證書等
·擬備海外使用的授權書及見證其簽署
·核證公證人面見證人士的身份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的簽署
·認證用作移民、婚姻、收養、繼承等用途的個人文件及資料
·認證公司、注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及業務文件
·公司良好聲譽證明書
·擬備海事報告
·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認證及保存公證記錄